考題
如果生命中,想要找一個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,在自己有一天意識不清楚時,代理自己表達意願並執行預立醫療決定,你會找誰呢?
選項
A. 配偶、伴侶。
B. 父母親、子女、其他家人。
C. 最好的朋友。
D. 熟識的醫療朋友,如醫師、護理師。
E. 沒想過。
F. 不想找醫療委任代理人。
G. 其他(請說明)。
說明
1. 什麼是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?
根據民法528條,所謂「委任」,是指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。而民法532條又提到,受任人之權限,依委任契約之訂定。
也就是說,「委任」是一個人,透過契約,將處理某些事情的權限,交付給另一人處理。所以「醫療委任」,就是將與本人有關醫療相關事務的的處理權限,委託給另一人處理,例如簽署手術同意書、或是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等。而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,自然就是只接受此權限,被委任的這個人了。
經過契約之後,這個代理人就有權處理相關的事務,如同本人。
在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的相關的權利義務有不同的說明和規範。
2. 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相關的法律規定是?
在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的相關的權利義務有不同的說明和規範。
在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的規範中,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,包含了簽署和撤回意願書。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五條: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。前項意願書,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,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,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,由代理人代為簽署。
也就是說,意願人可以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,在意願人無法表達意願時,代理他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。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六條: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,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。
也就是說,不僅是簽署意願書,代理人也可以撤回原本的意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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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有更多的說明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三條提到,醫療委任代理人,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,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九條:意願人、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…….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三項: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,其權限如下:
一、聽取第五條之告知。
二、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。
三、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,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。
也就是說,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的規範中,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都增加了。代理人可以依據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(包含聽取病情告知及簽署同意書),同時也必須要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。
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有規定相關的條件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一項: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,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,並經其書面同意。
所以簡單來說,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三個條件:
一、20歲以上。
二、具完全行為能力,也就是代理人不可受法院之監護宣告。
三、要書面同意,不可口頭同意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二項:下列之人,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,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:
一、意願人之受遺贈人。
二、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。
三、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。
這裡複雜一點。繼承人(例如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)可以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。可以是當對方如果不是你的繼承人,但是卻可能會因為你的死亡得到好處時(例如器官指定捐贈對象,或是保險受益人),這一類的人是不可以做為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的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也同時說明了,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何時會解任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一條: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五條: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。前項意願書,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,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,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,由代理人代為簽署。
也就是說,意願人可以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,在意願人無法表達意願時,代理他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。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六條: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,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。
也就是說,不僅是簽署意願書,代理人也可以撤回原本的意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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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有更多的說明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三條提到,醫療委任代理人,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,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九條:意願人、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…….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三項: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,其權限如下:
一、聽取第五條之告知。
二、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。
三、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,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。
也就是說,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的規範中,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都增加了。代理人可以依據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(包含聽取病情告知及簽署同意書),同時也必須要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。
3. 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有什麼條件?
在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對於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有規定相關的條件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一項: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,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,並經其書面同意。
所以簡單來說,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三個條件:
一、20歲以上。
二、具完全行為能力,也就是代理人不可受法院之監護宣告。
三、要書面同意,不可口頭同意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條第二項:下列之人,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,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:
一、意願人之受遺贈人。
二、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。
三、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。
這裡複雜一點。繼承人(例如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)可以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。可以是當對方如果不是你的繼承人,但是卻可能會因為你的死亡得到好處時(例如器官指定捐贈對象,或是保險受益人),這一類的人是不可以做為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的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當中,也同時說明了,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何時會解任: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第十一條:
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。
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當然解任:
一、因疾病或意外,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,認定心智能力受損。
二、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。
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當然解任:
一、因疾病或意外,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,認定心智能力受損。
二、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。
也就是說,如果有一天你覺得不在需要醫療委任代理人,或是先前指定的代理人不適合,必須要書面終止委任,不能口頭告知。當然,如果醫療委任代理人被專業認定心智能力受損,或是受到法院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,他當然也無法有好的判斷能力,執行你的醫療決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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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以上的說明,我想大家應該都會了解,選擇好的醫療委任代理人,其實對於自己的醫療自主權多了一分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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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以上的說明,我想大家應該都會了解,選擇好的醫療委任代理人,其實對於自己的醫療自主權多了一分保障。